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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溯及力探讨
2018-05-03 20:07  点击:64

当下,就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在最高院出台的众多有关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却各有不同,这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扰和不便,为了充分厘清这一问题,下文中笔者将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为依据,从法理角度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进行说明。

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二类:

一、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即规定本司法解释施行后适用于实行前的行为和事件。

二、在绝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只规定本解释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并未对溯及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本解释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三、还有一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则规定,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或者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某某解释或者意见废止,如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在适用。类似于此种规定,事实上是间接规定了该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

不管现行的众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其溯及力有明确规定或者无明确说明,笔者认为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性质出发论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应当具有溯及力,理由如下:

首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对现行的法律具体运用过程的细化和解释,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创造新的法律规范,原法律规范在其生效之前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其次,司法解释对某一法律事实的解释,是对某类法律事实性质的认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已生效的法律,是为方便司法机关更好地适用法律,并不对法律的效力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对已生效的法律的一个说明,是对已生效法律的补充,司法解释对被解释的法律生效以后,本解释施行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反之,被解释的法律规定不能溯及的行为和事件,该司法解释亦不能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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