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川安监函[2009]1号
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各煤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公文是通报情况、传达政令、部署工作的重要工具,严格按照统一的规范写作和处理公文,是提高公文质量的重要前提,是彰显公文严肃性的重要标志。省政府将公文处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多次就规范公文处理提出要求。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往来公文数量多(近几年每年仅省局机关各类发文就达1000多号),公文处理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煤监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公文处理既定规范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的要求,现就公文处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文写作和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既定规范。省局党组、纪检组、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党支部)等党的机关公文写作和处理主要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四川省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依据;省局、省安委会、省安办等行政公文写作和处理主要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规范依据。
二、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签手续。凡以省局名义印发的文件,拟文人员应按办文规定流程,依次送处室(中心)负责人审签(会签)、综合文秘部门核稿、局领导签发后,再将文稿连同电子版送文印部门编号印发,严禁文件“倒流”。起草公文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草拟文件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综合文秘部门核稿人员要把好文字关,并对文稿体例、格式的正确性负责;具体经办人员应全程做好公文起草、送审和正式公文分发工作,对公文印制前的文稿清样要认真校对,并对其正确性负责。在印制过程中如需对原文进行实质性改动,须报请签发领导同意。
凡是上行文件(主要包括“请示”和“报告”)应标注签发人(应为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其中“请示”还应注明联系人及电话。“请示”件应当一文一事,并为上级机关研究决策留出时间,“报告”件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处室)职能的,主办部门(处室)应协调一致并履行会签手续。
三、严格规范公文收发处理。省局、煤监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确需行文只能以便函的形式),局纪检组和机关党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省局主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含办公厅)的文件,应通过公文加密传输系统报送,不报纸质文件(有特殊附件除外,下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司局发函询问或要求报送的事项,一般以邮寄或传真方式直接报送发函司局。主送省委、省政府和各市州党委、政府及省级各部门的非涉密公文一律实行电子传输,不报纸质文件,涉密公文通过核心密码专网或派专人收发。各煤监分局、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省局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应通过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要防止多头报送造成公文运转混乱。需紧急办理的公文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不得放置于领导同志文件格或办公室内,应按程序实行专人跟踪催办。公文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涉密公文阅办后应及时清退机要室,严禁擅自复印、下传和横传。
四、进一步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要严格控制发文数量,省局印发会议通知、收集资料、商洽工作、征询及回复意见、批复下级(包括企业)请求事项、转发总局有关司局文件等,一般用函。所有印发的公文应做到主题明确、叙述简明扼要、分析问题切中要害、政策措施切实可行。转发上级机关文件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意见,不能简单照抄照转。除重大决策部署外,省局机关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各单位简报原则上只保留一种,每期篇幅不超过4页。
五、注重办文细节。文件标题由发文机关、公文主题和文种三部分组成,文种一般应在14种党的机关公文和13种行政机关公文中选用,“汇报”、“计划”、“总结”、“建议”等不属公文文种。凡要求主送对象回复意见、报送情况、收集资料和数据的公文,应当标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除不编号的便函外,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党组织和行政公文主题词应分别按《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主题词表>使用方法》和《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及使用说明》标注。除会议纪要、电报和党的机关印制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要注意区分单一发文、联合发文和不同印章格式规范用印。
六、提高办文效率。要树立效率意识,本着及时、高效的原则,严格按规定时限和有关要求完成公文办理工作。省局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省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处)办理以后,所有行政审批文件从2009年起统一发文字号(川安监审批〔 〕 号、川煤监审批〔 〕 号)。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窗口现场办结率不低于90%的要求,条件成熟时将增刻省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办理有关项目批文的审核、制作和用印(包括证照)可统一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处)现场完成。
请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各煤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涉及公文处理的人员尤其是具体经办人认真学习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从2009年起,对不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公文,省局将与相关单位沟通后退回,不予受理。